宗教事务条例 Regulations On Religious Affairs

《宗教事务条例(汉英对照)》主要讲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和宗教事务条例。《宗教事务条例》已经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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报佳音号 6021
作者 《宗教事务条例》编写组
ISBN 9787802542341
出版社 宗教文化出版社
出版年月 2010年2月
开本 32k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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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宗教事务条例(汉英对照)》是由宗教文化出版社出版的。

《宗教事务条例》目录

  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
  • 宗教事务条例

《宗教事务条例》文摘

第四十二条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有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,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四十三条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,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,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,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,没收违法所得;有违法房屋、构筑物的,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;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

非宗教团体、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、举行宗教活动,接受宗教性捐献的,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;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