描述
报佳音号 | 602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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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 | 《宗教事务条例》编写组 |
ISBN | 9787802542341 |
出版社 | 宗教文化出版社 |
出版年月 | 2010年2月 |
开本 | 32k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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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宗教事务条例(汉英对照)》是由宗教文化出版社出版的。
《宗教事务条例》目录
-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
- 宗教事务条例
《宗教事务条例》文摘
第四十二条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有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,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四十三条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,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,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,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,没收违法所得;有违法房屋、构筑物的,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;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
非宗教团体、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、举行宗教活动,接受宗教性捐献的,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;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。